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九十二條
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,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
下方之設備或措施。
從事前項起重機具運轉作業時,為防止吊掛物掉落,應依下列規定
辦理:
一、 吊掛物使用吊耳時,吊耳設置位置及數量,應能確保吊掛物之平衡。
二、 吊耳與吊掛物之結合方式,應能承受所吊物體之整體重量,使其不致脫落。
三、 使用吊索(繩)、吊籃等吊掛用具或載具時,應有足夠強度。
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勞工安全衛生法
第五條
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:
一、 防止機械、器具、設備等引起之危害。
二、 防止爆炸性、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。
三、 防止電、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。
四、 防止採石、採掘、裝卸、搬運、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。
五、 防止有墜落、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。
六、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。
七、 防止原料、材料、氣體、蒸氣、粉塵、溶劑、化學物品、含毒性物質、缺氧空氣、生
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。
八、 防止輻射線、高溫、低溫、超音波、噪音、振動、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。
九、 防止監視儀表、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。
十、 防止廢氣、廢液、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。
十一、 防止水患、火災等引起之危害。
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、地板、階梯或通風
、採光、照明、保溫、防濕、休息、避難、急救、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
設備應妥為規劃,並採取必要之措施。
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